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16671号
原告: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聚集区义蓬街道金星村。
法定代表人:袁如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鼎成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杭州普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2017]36号文件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恩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