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江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日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3民初5069号
原告:金华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日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日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远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