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8154号
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图影旅游度假区城山路朗诗研发基地-1。
法定代表人:张晨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路迤,该公司员工。
被告:文乔,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佩芬,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张不支付加班工资、赔偿金、年休假工资等。2020年7月,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20】第788号仲裁裁决书,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文乔均不服,分别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基于同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分别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0104民初815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陈君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