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3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光华,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横山集镇李陈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且在本院催交后仍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旭东
审判员 钮丽娜
审判员 白文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伯庙
书记员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