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172号
申请人:南京柏林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果,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朗华太湖新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软件研发大厦308室。
法定代表人:周鲲鹏。
被申请人: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图影旅游度假区城山路朗诗研发基地-1。
法定代表人:张晨龙。
申请人南京柏林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朗华太湖新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柏林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朗华太湖新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柏林家居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朗华太湖新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丹
书 记 员 薛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