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3民初4388号
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66947942H,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图影旅游度假区城山路朗诗研发基地-1。
法定代表人:张晨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路迤,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女,汉族,1996年6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目前在镇江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诗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路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万元款项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3990元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共237.83元,4万元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员工旅游委托被告所在国旅门店办理旅游事宜,并已支付旅行款。因被告违规操作,导致原告员工旅游受阻。双方协商后,原告先行垫付了53990元旅行款,被告应于2019年4月19日返还原告。但被告仅于2019年5月23日返还13990元,余款至今未予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其当时任国旅东井村门店的店长,原告组织员工旅游会到门店办理。涉案旅游费用虽然是转到其账户上,但均由其表哥乐某控制。欠条确系其本人签名,其愿意归还4万元本金,违约金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朗诗公司委托被告***所在的国旅门店办理旅游事宜,后因被告违规操作,产生纠纷。双方协商后,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内容为“今因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旅游一事,欠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旅游款共计53990元,此款于2019年4月19日前还清”。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还款13990元,余款至今未予返还。
另查明,原告在起诉时将王某列为被告,后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组织员工旅游产生纠纷后,为解决纠纷,被告在欠条上签名,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欠条约定的时间归还款项。因被告逾期不付,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4万元及逾期利息(13990元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为237.83元,4万元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文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思婷
见习书记员  尹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