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2民初697号之一 原告: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蓝天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图影旅游度假区城山路朗诗研发基地-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朗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28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朗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朗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朗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朗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670元[该款原告在(2022)浙0522民诉前调42号一案中预交],合计3919元,由原告南京极米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彬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