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81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涌泉乡长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0516454072。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17,919.1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进行了线下房产查询、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员名单决定书。
本院认为,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育松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王德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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