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481民初544号
原告: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涌泉乡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05164540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财富大厦2栋一层47-4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9886016X5。
法定代表人:吁利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