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481执8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