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88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81民初291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赣G×××××奥迪牌(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小型越野客车,买受人**(身份证号码:360481XXXX××××××××)于2020年10月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拍成功,成交价为2036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所有的赣G×××××奥迪牌(车辆识别代号:XXXXXXXXXXX)小型越野客车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二、上述车辆已被执行拍卖,查封效力消失。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财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