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900号 申请人执行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九江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司法网络查控,进行了线下房产查询、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名单决定书。 本院认为,经过司法网络查控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且被执行人在外地,本院无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同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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