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长沙丁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初字第04753号
原告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委托代理人***,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邹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玉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由原告湖南沃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邱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