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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481号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3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城建二公司办公楼1号主楼东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各被申请人名下52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各被申请人名下52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