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1498号之三 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X0133505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信贷员。 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城建二公司办公楼1号主楼东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0681076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007688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广阳区。 被告:***,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告:***,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广阳区。 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70万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50602元,减半收取253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01元,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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