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1498号
申请人: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X0133505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信贷员。
被申请人: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城建二公司办公楼1号主楼东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0681076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007688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广阳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申请人:***,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申请人:***,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广阳区。
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7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