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1498号之二 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廊坊市固安县新中街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X0133505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信贷员。 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城建二公司办公楼1号主楼东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06810768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70076889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广阳区。 被告:***,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告:***,女,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安次区。 被告:**,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广阳区。 原告河北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冀1022民初149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奥富斯饼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570万元。后,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60×××89、61×××30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89、61×××30两个账户确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60×××89银行存款32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北茂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61×××30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