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23民初972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委托代理人:周再军,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达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86号润沁园D栋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066355226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凤凰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为凤凰县沱江镇凤大二级路旷阳垅(政府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43312300670210XW。
委托代理人:***,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党委书记、局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万达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安塘、凤凰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万达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凤凰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万达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凰县农业农村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