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515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欧洲城**。
负责人:邝斌。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谢清萍,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谢清萍、**、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0月10日、2020年11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谢清萍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Q××**的车辆壹台,但该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处置价值;其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0月26日,因被执行人谢清萍、**、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谢清萍、**、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清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谢清萍、**、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前来报到。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39813元,已执行到位4758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辉跃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