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1040号
申请执行人:**斌,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5楼504房。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2年3月4日和2022年4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3月16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如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财产申请续冻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清萍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3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6173.3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6173.3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周卫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