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10654号
申请人:谭再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绵长,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5楼50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谭再见诉被申请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谭再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为此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17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经初步审查,谭再见申请的保全金额过高,本院准许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谭再见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李石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