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恢7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杉木冲中路180号欧洲城16栋。
负责人:邝斌。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5楼504房。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恢75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辉跃
审判员 徐军强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岩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