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披塘社区披塘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邓术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被执行人:谢清萍,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邓小婉,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长沙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被执行人:湖南思麦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6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85663元,利息165091元(截止至2020年2月10日止为44583.82元;以128566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01125‰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止为120507.18元),迟延履行金20924元(以12856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2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253元,以上共计15026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清萍、***、邓小婉、长沙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思麦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26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铁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