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披塘社区披塘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邓术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5楼504房。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被执行人:谢清萍,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邓小婉,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长沙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504房。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被执行人:湖南思麦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1328-1335房。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6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103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李 武
审判员 蒋 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