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披塘社区披塘综合办公楼。
负责人:邓术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碧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高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5楼504房。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被执行人:谢清萍,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邓小婉,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长沙三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88号504房。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被执行人:湖南思麦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1328-1335房。
法定代表人:谢清萍。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6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据(2021)湘0103执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小婉名下位于长沙天心区××路××号××栋××房产(权证号为7××4),现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小婉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邓小婉名下位于长沙天心区××路××号××栋××房产(权证号为7××4)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铁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