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8民初1809号之一
原告: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甸村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腾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腾达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达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计2552元,由原告腾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