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多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3民初6099号
原告:河北多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穆三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甸村南。
河北多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多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多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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