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3民初1586号
原告:河北多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穆三卜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南甸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北多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多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多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