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廊坊开发某某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1261号之二
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德归镇东柴沟村。
负责人:***,经理。
被告:廊坊开发***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开发***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河北**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