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开发***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廊坊开发***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东电腾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冀1091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廊坊开发***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是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因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及的票据追索等债权债务纠纷数量大且范围广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解决方案及处理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不属于集中管辖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南,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