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253号
申请人:***,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练专,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长兴社区复兴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06821090-1。
法定代表人:陶政。
被申请人:彭湃,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湖南金阳烯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湃、***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并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2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中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湃、***的银行存款270000元。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