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2570号
原告:广州沃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环山街自编环山工业区22号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544293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州豪贝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科路32,34号B1栋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4557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州沃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豪贝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沃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沃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