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赣1024执保39号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1)赣102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卡。现因扣留被申请人江西铭源电气有限公司在崇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企业奖补资金及查封其公司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铭源电气有限公司、奥顿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建财
审判员 黄毛林
审判员 刘敏伟
书记员 汪佳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