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博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13724号
原告:常熟博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冶塘新巷村(17)石巷101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中新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司光吾。
被告: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镇进顺村小康家园2栋4楼。
法定代表人:付朝良。
被告:余干县思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紫凤凰4栋1-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博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思阳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博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