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3号
申请人:**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华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宜春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暂计867,915.92元。故申请人**华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67,915.9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867,91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