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3号之一
申请人:**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华诉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赣0982执保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