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与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保3号之一 申请人:**华,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申请人**华诉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赣0982执保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朝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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