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31号
原告:永州市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开发区老村组(***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12号栋19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州市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永州市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8元,减半收取5234元,由原告永州市嘉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