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694号
申请人:湖南马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B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32003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立案等。
被申请人:湖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00号玮苑12号栋190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马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马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997763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马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776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马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