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21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
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勇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2019年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11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19年11月12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19年1月11日,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购买任何保险。
2019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3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