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21民初1326号之一
原告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进行处分,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县宏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吴苑子
人民陪审员 沈国军
人民陪审员 宋 芳
书 记 员 胡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