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81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81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立案,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5072.4元(利息及申请执行费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