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6471号
申请人: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桥林街47号1105房之A39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UUH92。
法定代表人:陈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萌,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苏建铭。
被申请人: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菜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2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822166XU。
法定代表人:颜永胜。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葵逢路东1号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8505646T。
法定代表人:吴卓成。
被申请人:欧洪明,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欧洪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590092.3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欧洪明的银行存款59009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475元,由申请人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