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6471号之一
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7号1105房之A39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UUH92。
法定代表人:陈华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卫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萌,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2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822166XU。
法定代表人:颜永胜。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葵逢路东1号之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8505646T。
法定代表人:吴卓成。
被告:欧洪明,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欧洪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原告以因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75元,合计8325元(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智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卢晓婷
书 记 员 杨敏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