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昌泽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231号
申请人:佛山市昌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伏户龙窝村“鸡仔岗”(土名)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W3XAH2G。
法定代表人:吴超华。
担保人:吴超华,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申请人: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25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822166XU。
法定代表人:颜永胜。
被申请人: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西园社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80897516U。
法定代表人:高波。
被申请人:欧洪明,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佛山市昌泽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欧洪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17959.7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吴超华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盛义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天恒诚昕建设有限公司、欧洪明的银行存款21795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二、查封担保人吴超华名下所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伟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