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泰锐通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383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5日生,满族,户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南门西侧办公楼B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