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泰锐通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王淑香、***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087号 原告:王淑香,女,汉族,1959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席海娟,女,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满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80号(安次区科技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8928722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即愉景温泉小区)南门西侧办公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00608818E。 负责人:***,经理。 原告王淑香、***、席海娟与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在本院通知其缴纳后仍不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淑香、***、席海娟、***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贵 馨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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