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泰锐通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创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创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80号(安次区科技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8928722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以东、新源道以北第十八小学路东御泉湾(即愉景温泉小区)南门西侧办公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00608818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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