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泰锐通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1463号 原告:***,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住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教师,住灵台县。系***之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台县朝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3-1-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8928722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因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权申请撤诉。经审查,***请求撤回对廊坊***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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