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2民初1463号
原告:***,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住灵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灵台县人,教师,住灵台县。系***之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台县朝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3-1-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8928722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因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有权申请撤诉。经审查,***请求撤回对廊坊***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廊坊市***石油燃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