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湖南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214号
原告***,达翰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414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湖南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战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