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民初17号
原告:***,男,197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江成材,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告: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B座1429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波。
被告:石门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澧阳西路046号。
法定代表人:侯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成材、湖南达陆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石门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慧
书 记 员 陈 娜